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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南气候康养胜地”评价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21年04月30日 信息来源:东莞市气象防灾减灾协会 点击: 字体:

岭南气候康养胜地评价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发展理念,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深度挖掘地方气候的社会、经济和生态价值,更好地服务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规范开展岭南生态气候标志·岭南气候康养胜地(以下简称岭南气候康养胜地)评价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实施方案》和《广东省气象局气候标志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岭南气候康养胜地是我会岭南生态气候标志的子品牌。开展岭南气候康养胜地评价,旨在充分发挥地方优质气候资源优势,打造岭南气候康养品牌,助力广东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全域旅游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

第三条 岭南气候康养胜地评价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气候康养条件优越、生态环境优良、配套设施完善,适宜康养、旅游、休闲、居住的区域。

第四条 岭南气候康养胜地评价工作坚持科学性、真实性、公益性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受广东省气象局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工作

第五条 我会开展岭南气候康养胜地评价活动包括发布通知、申报、初审、技术评估、评审、公示、发布(授牌)、复查等环节。

第六条 我会依据岭南气候康养胜地相关技术指标和标准规范组织专家组对项目技术评估报告进行评审。

第七条 我会组建岭南气候康养胜地专家库,负责评价工作的评审。专家库成员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有丰富实践经验、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由气象、旅游、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和相关高校、科研院所推荐,经广东省气象学会遴选后产生。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岭南气候康养胜地由所在地政府或其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规模以上旅游区运营部门、经营或管理主体依据本细则自愿申报,并设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第九条 申报单位所在区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气候条件适宜,评价指标总得分不低于70;

2.生态环境优越,生态保护措施得当;

3.康养配套设施完善;

4.近两年内没有生态环境重大负面事件发生。

第四章 评价工作流程

第十条 发布通知。我会制定岭南气候康养胜地评价年度计划并发布通知。

第十一条 申报。申报单位直接或委托所在地气象部门按照本细则以及《岭南气候康养胜地评价技术指南》(附

1),填写岭南生态气候标志·岭南气候康养胜地申报书》(附件2),并将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我会秘书处组织初审。

第十二条 初审。我会秘书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附件3)。初审合格后,通知申报单位组织开展技术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技术评估。申报单位选择符合要求的技术评估单位,依照《岭南气候康养胜地评估报告编制规范》(附件4)单位开展技术评估,对申报地区的气候康养资源禀赋、气候生态环境优势、康养设施配套条件等进行科学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告模板可参考附录。技术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3年以上开展气候资源评估的工作经验;

2)具有合法来源的较长时间序列的气候和生态观测数据;

3)具有气候、生态等相关专业的人才队伍;

4)符合广东省气象局气候资源评价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评审。我会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依据申报材料、技术评估报告等进行评审,审查内容包括评价指标审查、技术评估报告审查、实地考察等,形成评审结论,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五条 公示和发布。评审通过后,我会在指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周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我会授予申报单位岭南气候康养胜地称号,并报广东省气象局备案。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岭南气候康养胜地评价的申报、评审、实地考察等评价工作所需相关费用收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我会秘书处负责制定被授予岭南气候康养胜地称号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规则,实时监控相关数据和舆情。

第十八条 我会每3年对被授予岭南气候康养胜地称号的单位开展复查。未通过复查的单位,责令申报单位按照岭南气候康养胜地标准限期整改并组织对整改情况评审。整改后仍不符合岭南气候康养胜地标准的单位,我会撤销其岭南气候康养胜地称号并向社会公开和报广东省气象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气象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岭南气候康养胜地”评价工作实施细则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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