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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气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东莞市气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适用气象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本单位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自由裁量的,参照附件《东莞市气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对违反气象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法定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知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七条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二)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八条 法律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
(一)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确定的,参照《标准》对其罚款幅度予以细化;
(二)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以不同种类(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的行政处罚的,参照《标准》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三)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不同处以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的,参照《标准》确定的情节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 企业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十条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先予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先予书面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决定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多种处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但应分清主罚项和次罚项。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予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直接选择适用其他处罚。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已经规定处罚种类的,实施自由裁量权时,不得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对当事人实施罚款的,其罚款额不得高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数额的上限,也不得低于其规定数额的下限。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经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结果实行审核制度。
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案件审核人员应当对处罚依据、额度等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报送局党组审查决定。对违法行为给予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自由裁量结果,应当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局纪检组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各类行政处罚案件的实体内容、执法程序、自由裁量的合法性、适当性以及相关证据进行事后审查,并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复查和监督。发现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明显不当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结果应当公开,允许社会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八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据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QXJ-2018-042)
附件:东莞市气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