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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粤府[1999]21号)的通知

东府[1999]109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城区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颁发<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1999]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局负责,其属下的“东莞市防雷设施检测所”和“市防雷中心”,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防雷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指导以及组织有关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气象部门要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建立完善的审核、检测等管理制度,确保全市各项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并做好雷电灾害情况汇总上报和加强宣传等工作。市报社、电视台、广播电台和各镇区也要大力宣传《规定》,使全社会共同关心、重视防雷减灾工作。

二、对重点建筑物、场所实行防雷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工程验收制度。

(一)根据《规定》的要求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下列建筑物、场所必须安装防雷设施:

1、炸药、火药、雷管仓、烟花炮竹厂的成品或半成品仓、收发室等;

2、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及化工原料储罐及其充配和装卸车间及设备,具体是指油库、气库、加油站、气站及化工厂;

3、电影院、剧院、礼堂、博物馆、酒店、宾馆、大型饭店、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4、电子电气设备较多的建筑物,如银行、证券所、邮政电信局、所等;

5、高度≥15m的建筑物或单层建筑物面积≥1500m2的建筑物。

(二)以上建筑物、场所的报建,申报单位须将防雷设计图纸送市防雷设施检测所审核,审核合格,凭该所发给的《广东省防雷设施设计审核证书》申报报建,申领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应按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防雷设施的施工,并接受市防雷设施检测所的监督;工程竣工由市防雷设施检测所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测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建规划部门要把防雷设计审核列入报建项目;把防雷设施验收合格记录作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文件。

(三)防雷检测、验收等有关收费,按照市物价局审定的标准执行。

三、建立雷电灾害调查上报制度。凡发生雷击事故,并造成损失的单位,要及时通知市防雷设施检测所进场调查鉴定(联系电话:2477504),以便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东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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